(一)各单位须在考察及资格复审结束后,于2009年1月10日前提交《录用公务员(参照管理人员)考察情况表》(附件1)及《拟录用人员公示名册》(附件2)。
(二)各单位须按照《录用公务员(参照管理人员)审批材料清单》(附件3)的要求准备录用审批材料,并于公示结束后在1个月内提交材料申报录用审批。
附件:录用公务员(参照管理人员)考察情况表.doc
深圳市人事局
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